原告: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大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贾科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羽,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故寺村北。
法定代表人:朱德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邑县悯农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51.5元。
审判员 宋瑞清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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