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
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市。
法定代表人:岳文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祝安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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