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
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丰收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千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白立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41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0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41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0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利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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