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
范义国(河北石某某行唐巨龙法律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世充(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范义国,石某某市行唐巨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充,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应征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义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世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2014年9月27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卫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对河北宝信通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认定冀A×××××车的车损105000元,有异议,认为价格过高,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河北宝信通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是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北宝信通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险公估报告,因此,对该公估报告书,认定冀A×××××车的车损10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公估费3150元,被告认为不予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公估费3150元是为查明车辆损失产生的费用,故,应有被告承担,被告不予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事故致原告冀A×××××车的车损105000元、施救费2000元,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拖车费15吨以上货车基价700元/车次,作业费30元/车公里,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吊车费15吨以上,2800元/次”依法确定。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核定质量为39.655吨和33.8吨,拖车里程原、被告均不清楚,故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拖车里程按最远距离计算,则原告的被保险车辆的拖车费应为700元/车次+30元/车公里×40公里计款1900元。被告认为施救费应与挂车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因挂车未在被告处投保,挂车的施救费应有其保险公司承担,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施救费1900元,应由被告承担一半即950元,综上,原告的车损105000元、施救费950元合计105950元。该数额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限额198000元,应由被告在其承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及其他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保险理赔金1059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公估费3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2014年9月27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卫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对河北宝信通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认定冀A×××××车的车损105000元,有异议,认为价格过高,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河北宝信通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是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北宝信通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险公估报告,因此,对该公估报告书,认定冀A×××××车的车损10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公估费3150元,被告认为不予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公估费3150元是为查明车辆损失产生的费用,故,应有被告承担,被告不予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事故致原告冀A×××××车的车损105000元、施救费2000元,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拖车费15吨以上货车基价700元/车次,作业费30元/车公里,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吊车费15吨以上,2800元/次”依法确定。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核定质量为39.655吨和33.8吨,拖车里程原、被告均不清楚,故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拖车里程按最远距离计算,则原告的被保险车辆的拖车费应为700元/车次+30元/车公里×40公里计款1900元。被告认为施救费应与挂车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因挂车未在被告处投保,挂车的施救费应有其保险公司承担,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施救费1900元,应由被告承担一半即950元,综上,原告的车损105000元、施救费950元合计105950元。该数额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限额198000元,应由被告在其承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及其他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石某某市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保险理赔金1059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公估费3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应征

书记员:胡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