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宏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香港路北头1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楼。
负责人:程国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帅,该公司职员。
原告石家庄市宏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宏强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 魏亚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