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负责人:王夕书,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坤,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与常蓬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负担。
审判员 王银菊
书记员:师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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