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市天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陈立斌(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华某制药集团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市天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斌,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华某制药集团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进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市天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华某制药集团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市天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9元,减半收取4519.5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石某某市天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市天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9元,减半收取4519.5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石某某市天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雷
书记员:柳文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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