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史文琴(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边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文琴,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新英
书记员:徐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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