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曲阳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张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营销服务部
孙伟中
原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32165-X,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连庄二村。
负责人:崔建磊,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北环路路南。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组织机构代码:79844742-5,住所地:曲阳县恒山东路烟草公司西北角。
负责人:王冠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
原告四通公司诉被告开元公司、张某某、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1882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山西省繁峙县公安交警大队第131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宁海喜负主要责任,被告司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原告损失总额为134640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其受雇于开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开元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元公司为其车辆在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应按法律规定及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车辆损失117940元、施救费9700元、鉴定费5000元共132640元。因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故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应按约定责任比例30%赔偿即39792元。因原告损失已确定由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赔偿,故开元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1792元,开元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417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曲阳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元,原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营销服务部负担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山西省繁峙县公安交警大队第131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宁海喜负主要责任,被告司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原告损失总额为134640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其受雇于开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开元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元公司为其车辆在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应按法律规定及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车辆损失117940元、施救费9700元、鉴定费5000元共132640元。因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故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应按约定责任比例30%赔偿即39792元。因原告损失已确定由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赔偿,故开元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中华财险曲阳营销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1792元,开元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417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曲阳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元,原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营销服务部负担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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