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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国药盛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南环东路(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孙彩艳,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药盛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邹立兴。

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国药盛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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