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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正定县诸福屯。
法定代表人郭进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林强、刘清云,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长安区和合大厦1603室。
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文煜、杜丽娜,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石某某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为石某某市桥西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辩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故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十三中学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工程地位于石某某市××区南高营,该地址属石某某市长安辖区。综上,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石某某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石某某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

书记员:韩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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