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市勇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城北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大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文龙,该公司职员。
原告石家庄市勇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大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7日被告河北大德拍卖有限公司对原告石家庄市勇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石家庄市勇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北大德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勇毅贸易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河北大德拍卖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勇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北大德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费90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吴秀合 陪审员 王 政
书记员:聂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