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石家庄市中原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崔福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磊、李鑫,
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32号。
代表人高岚。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臧济华,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石家庄市中原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石家庄市中原盛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63元,减半收取152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雷
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
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 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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