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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原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石家庄市中原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崔福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磊、李鑫,
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32号。
代表人高岚。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臧济华,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石家庄市中原盛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石家庄市中原盛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63元,减半收取152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雷
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
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 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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