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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市中北房管所与石某某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市中北房管所。
委托代理人徐哲,石某某市中北房管所经营一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甄月罗,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某某市中北房管所(以下简称“中北房管所”)与被告石某某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北房管所委托代理人徐哲、李增川,被告建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建国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中北房管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建国公司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双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不能,原告中北房管所未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按照该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362700元进行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某某市中北房管所房屋折价款36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8元、评估费3990元,由被告石某某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亚萍 审 判 员  徐 震 代理审判员  牛艳梅

书记员:龚琳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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