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三联锅炉修理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仰陵村教育路17号。
负责人:王立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辉,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一65。
负责人:李学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
负责人:许士梅,该公司经理。
石家庄市三联锅炉修理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三联锅炉修理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三联锅炉修理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石家庄市三联锅炉修理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高腾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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