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415149224。
法定代表人:赵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龙,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经济开发区百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79605574F。
法定代表人:陈尊腾,负责人。

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221975元。事实理由: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购买我公司纳米碳酸钙。2017年8月21日经与被告对帐,截止2017年6月30日,双方认可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21975元。有双方的对账单可证实。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合计221975元。
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数次购买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纳米碳酸钙,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双方认可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21975元,有双方对账单可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纳米碳酸钙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1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北方
审判员 仇振祥
人民陪审员 贾楠

书记员: 陈翠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