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宜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宜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大街交口西南侧鑫科国际广场A座1011室。
法定代表人:盛琪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钤析永,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岫,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宜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旅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钤析永、被告人保财险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7414元、施救费500元,共计23791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9日,盛琪心驾驶冀A×××××车辆行驶至石某某遇暴雨,车辆驶过积水处时突然熄火。盛珙心及时拨打了被告的报案电话,被告工作人员前往事故处进行了相应的取证。冀A×××××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石某某公司承认原告宜旅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事故车辆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发动机损失不应赔偿;2、车辆损失公估金额过高且残值金额过低,不予认可;3、施救费未提供证据,不应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石某某公司承认原告宜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3月13日,原告为登记在其名下的冀A×××××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331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14日0时起至2018年3月13日24时止。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原告。被告出具了保险单,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因暴雨受损,该情形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被告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冀A×××××车辆损失,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TY2018-ZA134号《公估报告书》核定损失金额为237414元,被告对该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核定金额过高且残值金额过低。本院认为,公估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程序及鉴定资料合法,被告虽对鉴定结论所确定的金额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应当以上述《公估报告书》确定的金额为依据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因事故车辆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故对发动机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的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诉讼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500元,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宜旅公司要求被告人保财险石某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某某宜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共计237414元;
二、驳回原告石某某宜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计24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负担2428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石某某宜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王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