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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与侯某某、侯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刘七里峰村。法定代表人:刘根群,该公司总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336359375P。委托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李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石某某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李雷、侯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宙航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计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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