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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某某思科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燕山大街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89694593C。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阔,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某某思科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燕山大街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杨金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诺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宏诺公司称,2012年12月27日,石某某市大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某某思科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并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年24%的资金占用违约金,该协议为动保药品的总约定。2013年4月26日、2013年11月26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26日,石某某市大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与思科德公司(需方)共计签订六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4年1月20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12月3日经对账确认累计拖欠货款2651465元(下称债权)。2017年2月14日石某某市大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宏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宏诺公司;2017年3月29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催款的意思表示通知了思科德公司,但思科德公司至今未偿还债务。要求被申请人思科德公司给付申请人宏诺公司货款2651465元及资金占用违约金14721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石某某思科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51465元及资金占用违约金1472174元。申请费13263元,由被申请人石某某思科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王 红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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