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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燕山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阔,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俊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216580元及资金占用违约金7395931元的事实与证据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建平

书记员:贾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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