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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诺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燕山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阔,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某安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俊革,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诺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宏诺公司称,2012年12月27日,石某某市新建五交化商城有限公司与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并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24%的资金占用违约金,该协议为动保药品的总约定。2013年7月25日、9月26日、2014年3月26日、11月26日、2015年1月26日、4月28日、8月28日,石某某市新建五交化商城有限公司与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签订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4年1月18日、2015年2月7日、12月7日经对账确认累计拖欠货款13643620元(下称债权)。
2017年2月14日石某某市新建五交化商城有限公司与宏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宏诺公司;2017年3月29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催款的意思表示通知了保某安某公司,但其至今未偿还债务。要求被申请人保某安某公司给付申请人宏诺公司货款13643620元,违约金726133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某某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643620元,违约金7261331元。
申请费48775元,由被申请人深州保某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娟

书记员:贾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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