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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鹿泉区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某某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石某某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联国际中心项目《购卡协议书》。被告认购安联国际中心Y-2-2001室,暂定地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778元,总价833360元。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交纳首付款253360元,并支付地下室定金2万元。原告同被告签订《购卡协议书》后,原告虽一直积极进行拍地前各项准备工作,但该地块最终被其他公司竞得,原告未能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更不可能取得该地块的预售许可证,已根本无法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购卡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无果,并于2018年4月3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邀请被告到我公司办理退款事宜,被告始终未予理睬。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购卡协议书》无效,原告退还被告已交房屋认购款273360元,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被告支付利息5262.18元,合计278622.18元。
辛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石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位于石某某市桥西区,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桥西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对方当事人曾诉至桥西法院,因属河北省、石某某三年大变样遗留问题而宜由政府处理,故未予受理。三、被申请人安联公司涉嫌合同欺诈行为,意图通过诉讼程序割裂、歪曲本案基本事实,非法侵占申请人及广大购房人交付房款后因近年石某某市房地产市场大幅上涨而发生的数亿增值权益。四、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原二印开发,系关乎石某某房地产环境秩序、历史沿革的特殊争端,申请人及广大业主已提请石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政府正在解决中。对此,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的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宜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是石某某市桥西区,故本案应由石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辛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竹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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