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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与塔南路交口SOHO前程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李会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原告石某某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石某某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某某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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