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黄河大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会新、钤析永,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621元。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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