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
郭景书
刘海琴
刘某某
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石正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赵贵旺,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景书,该学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海琴,该学院副院长。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和解,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圆正外国语专修学院负担。
审判长:郭冬
书记员:代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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