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四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曲继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聪、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8号。
负责人杨志亭,经理。
原告四药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聪、田雨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18时50分,王某某驾驶鲁Q×××××(鲁Q×××××)号的重型半挂车,沿黄石高速行驶至石某某××××处,撞到宁永鹏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A×××××号小型客车的尾部,致使冀A×××××号向前撞到李二峰驾驶的冀A×××××号轻型货车的尾部,造成宁永鹏受伤,三车损坏和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某某支队藁城大队出具第1398030201500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宁永鹏和李二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冀A×××××号车辆经藁城区高速公路路通救援中心救援,将受损车辆拖至河北国和众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修理费44600元,施救费708元。
另查明,冀A×××××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为原告四药公司。鲁Q×××××(鲁Q×××××)号的重型半挂车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鲁Q×××××号和鲁Q×××××投保的商业三责险保额分别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其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为被告运输公司所有,王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被告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4600元、施救费7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被告蒙阴金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立芹
书记员:杨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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