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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韩金库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金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藏殿革,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路,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镇。
法定代表人刘业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
原审被告刘业硕,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上诉人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金库、臧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荆献龙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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