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君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
原审被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3)汤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荆献龙 审 判 员 罗亚红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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