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
韩晓(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史海岭
原告石某某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晓,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史海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史海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利平
书记员:李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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