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卡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县坤烁雕塑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魏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卡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栾城区南三环路南侧宝程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19919625Y。
法定代表人:姜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彬,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坤烁雕塑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田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2966144-5。
法定代表人:邸建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博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田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MA07Q7QA11。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卡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坤烁雕塑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魏某某、唐县博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因被告唐县坤烁雕塑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2016年12月31日“客户对账通知单”有异议,认为不是其公司印章。该案涉嫌犯罪,本院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处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卡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5元,予以退回石某某卡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峰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

书记员: 邢晓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