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汇新路与汇文街交口燕西台小区商业楼东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53041D。
法定代表人:杨亚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谦,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石某某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计1662.50元,由原告石某某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 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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