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强(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辖区中山东路666号华某怡园B1加1号楼5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敏,执行董事。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审判员:李利
审判员:刘红梅
书记员:李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