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中山东路666号华某怡园B1加号楼5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红卓
审判员 殷志江
审判员 刘佩锋
书记员: 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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