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华夏弹簧厂
陶吉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蔡玉利
石某某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建忠
石某某永通化工有限公司
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华夏弹簧厂,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桥头街。
法定代表人蔡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吉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玉利,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某某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栾北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牛贵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石某某永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里仁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魏汉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华夏弹簧厂与被告石某某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永通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二被告均否认其参与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华夏弹簧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二被告均否认其参与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华夏弹簧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耿一贤
书记员:杜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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