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王宁(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中山东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步绍杰、王宁,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追偿权一案,与本案为同一诉讼,且另一案并未审理终结;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追偿权一案,与本案为同一诉讼,且另一案并未审理终结;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耿一贤

书记员:杜泓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