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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凯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凯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谈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于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锋云,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品,河北张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河北张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凯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凯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凯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凯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71元,减半收取计1453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84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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