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农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振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峰云,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计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农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宋瑞清
书记员: 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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