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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与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
宋瑞海(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住所地石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靳学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瑞海,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段老哞。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诉被告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石某某冀某混凝土制品中心宏基环保建材厂负担。

审判长:李继刚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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