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元某县姬村镇。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经理。
住所地:元某县长春路25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石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海
书记员:崔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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