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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5号中电信息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惠,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计水 审判员  董晓春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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