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5号中电信息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惠,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石某某俊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计水 审判员 董晓春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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