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俊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1号万达尖领C区3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99935709Q。
法定代表人高志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书,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绿岭庄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绿岭大道北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马宝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石某某俊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绿岭庄某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俊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俊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石某某俊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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