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优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丰,职务:总经理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A座19层1916室委托代理人:马引,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永地址:石某某市
原告石某某优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优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优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石某某优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娟霞
书记员:张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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