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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仁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仁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正定县旺泉南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光华路9号博雅庄园甲2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天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某某仁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仁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仁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仁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4元,减半收取计7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某某仁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书记员: 郭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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