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了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许亭乡清泉村黄帝岭路西。
法定代表人:臧淑雅,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美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怀伟,任董事长。
原告石某某了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石某某了凡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1日,被告为臧淑雅与罗晓东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原告将赞皇县许亭乡清泉村黄帝岭路西自己名下所有的电煤2.5万吨质押给被告为其提供反担保,后被告为臧淑雅偿还了罗晓东的借款600万元。2015年7月27日被告向石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臧淑雅及所有的反担保人偿还其代偿的600万借款,并查封了臧淑雅及所有担保人名下的财产,但被告隐瞒了原告为其提供电煤2.5万吨(质押当时的评估价值为1250万元)做质押的事实,而且石某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已远远大于被告偿还的借款数额。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质押物电煤2.5万吨,折合人民币1250万元及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一切实际支出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综上原告石某某了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了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00元,不再向原告石某某了凡商贸有限公司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娟
书记员: 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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