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李力涛(河北石某某平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
安某某
李晓飞(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高新区北庄村华路兴隆巷付1号。
法定代表人苑家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涛,石某某平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住平山县城。
委托代理人李晓飞,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石某某义广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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