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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某某

原告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本院解除原、被告所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又要求继续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且相关法律文书均已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两个独立且矛盾的诉讼请求,属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退回原告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两个独立且矛盾的诉讼请求,属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退回原告石某某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智立强

书记员:崔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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