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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丰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玉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原告石某某丰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原告提供虚假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孙某在青岛同三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授权下以青岛同三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名誉与原告方于2016年1月8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此后被告给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对前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另查明,青岛同三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2005年8月16日被工商部门吊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因原告石某某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与青岛同三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孙某只是同青岛同三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故原告起诉被告孙某显属被告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丰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如逾期不足额交上诉费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贾竹林

书记员:陈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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