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北。
法定代表人桑卫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永广,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石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垒,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石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50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原告石某某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明辰 审判员 李同分 审判员 李青海
书记员:胡子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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