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三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
负责人:王抗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某某三忠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三忠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某三忠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董文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