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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建恒
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河北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松林
张伟强(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石某某分所)
李伟
胡凤叶
陈双岐
刘秀珍
许军
孙绍雪
崔海南
杨新杰
耿彦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武臣
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常志伟
赵龙

原告:石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新石南路59号。
组织机构代码:1044001055。
负责人:宋臣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建恒,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新华西路196号锦华大厦513室。
组织机构代码:776164504。
负责人:郑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松林,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伟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某某分所律师。
第三人: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第三人:胡凤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第三人:陈双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第三人:刘秀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许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第三人:孙绍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第三人:崔海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第三人:杨新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耿彦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武臣,男,1968年6月生,住石某某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志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鹿泉区。
第三人:赵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裕华区。
原告石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然道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等十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等十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等十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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